不伤害协议在中小学自杀危机干预中的运用
东莞市万江中学 侯瑞灵 13423196889
摘要:不伤害协议也叫不自杀、不自伤协议,是指在辅导过程中心理老师与有自杀危机的来访学生之间达成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做出自伤、自杀等行为的约定。既往研究表明,不伤害协议在自杀危机评估和干预中有一定的优势。本文从不伤害协议是什么,适用情形及作用,具体使用建议三个方面阐述不伤害协议在中小学自杀危机干预中的运用实践。
关键词:不伤害协议;中小学;自杀危机干预
在中小学心理工作中,自杀危机事件虽然占比较小,可一旦发生,不管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还是对学校、社会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针对青少年自杀比率不断攀升这一严峻形势,各省市、学校从不同的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比如,以广东省为例,2020年3月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就编写了《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危机干预手册》[1],东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编写了《校园自我伤害危机干预工作指引》,深圳中学王新红和娄俊颖两位老师编写了《心理危机干预简明实操手册》[2]。这些工具书从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构建到具体问题的处理,给一线教师带来了明确的指引和实际的帮助。在具体的自杀危机干预实践工作中,不伤害协议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不伤害协议概述
不伤害协议,也叫不自杀或不自伤协议、安全性协议、生命安全承诺书等,是在中小学心理危机评估或者心理辅导中,发现来访学生有自杀想法或相应计划等自杀风险时,心理老师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与当事学生之间达成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做出自杀或自伤行为、并积极向心理老师等寻求帮助的约定。一份不伤害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3]:
第一,任何情况下不做出自杀/自伤行为的明确声明。如“我确定和承诺在心理辅导期间,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我都不会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第二,承诺每周按约定的具体时间与心理老师面谈。如“我承诺每周一下午5点到心理室跟心理老师面谈。”
第三,危机情形时的应对说明。如“一旦发现自己情绪低落,难以控制自杀念头、冲动行为或伤害他人想法时,我会立刻联系心理老师、班主任、家人、朋友或同学,或直接前往学校心理辅导中心或班主任办公室,确保自己在那一刻不是一个人待着,以寻求帮助。若无法联系到心理老师或班主任,我会第一时间拨打危机干预热线请求帮助。我会提醒自己,我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找朋友倾诉、做自己喜欢的事情等),某某很关心我,他/她不希望我伤害自己。”
第四,协议失效时的说明。如“我清楚我的自伤/伤人行为将造成咨询暂时中断的结果。一旦我有自伤/伤人的行为,学校将第一时间启动危机干预紧急处理机制,通知我的班主任及家长。”
第五,来访学生和心理老师完成书面签字或达成口头协议。
二、不伤害协议的适用情形及作用
不伤害协议主要运用于有自我伤害风险的个案群体。比如,在每学期心理测评结束后的心理危机评估当中呈现阳性指标,或者是在日常的心理辅导中了解到学生有自杀或者自伤的尝试等自我伤害风险,以及近期有自杀/自杀未遂史的情形,均可以运用不伤害协议。
不伤害协议的主要作用是拓展牵绊来访学生的抓手,增加其活下去的理由,确保其生命安全。具体来讲,不伤害协议有以下作用:
建立链接,提供支持通道。没有哪个人愿意放弃好好的生活想去自杀。大多数有自杀想法及尝试的学生会提到,“我实在想不到我还能怎么办”、“也许死了就好了”、“谁也帮不了我”等。而不自杀协议的签署,会让来访学生感受到心理老师对其生命的关心关注和关怀:我的痛苦与艰难被看到了,心理老师理解我,他/她愿意听我说、跟我一起想办法解决目前的困境。这份链接感会增进心理老师与来访学生的咨询关系,为危机干预及后续的跟进工作奠定了基础。
风险评估,识别危机状况。不伤害协议也被认为是一种自杀评估工具,可以在自杀风险评估中收集关键信息。真正了解来访学生自杀风险的人是他们自己。他们知道自己的自杀冲动的水平及自己控制这种冲动的能力水平。心理老师可以通过签署不伤害协议的过程探索来访学生的自杀想法与自杀计划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识别自杀想法或行为的诱发事件,对自杀风险进行评估。比如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矛盾、焦虑心理,对一些约定表现出犹豫、神情不自然、目光的转移,对完成协议内容的确定程度,是否提出协议的附加条件,或者是直接拒绝接受不伤害协议等。这些都是评估学生自杀风险的重要依据和指标。
干预手段,拓展生命抓手。我国台湾地区将不伤害协议运用在校园抑郁与自我伤害的三级预防工作中,要求各级学校教师要与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签订不伤害协议,效果较好[4]。内地中小学及高校也会普遍使用该协议。一方面,该协议的签订能有效降低来访学生在近段时间内的风险,也减少心理老师的焦虑,为后续的沟通处理赢得一个相对平稳的时空。其次,这份承诺会协助学生梳理自己的心理支持资源系统,使学生明白,当自己控制不住有自杀/自伤冲动时,有哪些可采用的应急措施。第三,这份协议也是与心理老师达成的同盟关系,它会让学生感受到“自己不是一个人”,身边的所有资源都是其生命的抓手。
三、不伤害协议的具体使用建议
建立关系是前提。良好的咨访关系是咨询的生命线。在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理老师要充分运用倾听、共情等技术,让来访学生感受到心理老师的关心关注,相信心理老师愿意跟他一起面对和解决所有困难。不伤害协议的达成主要是希望来访学生在采取自杀/自伤行动前,考虑到与心理老师及生活中重要他人的约定,想到这世界上还有自己未完成的牵绊,哪怕是短暂的瞬间思考或停留,都有可能成为挽救一个生命的关键因素。因此,心理老师一定要与来访学生之间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不伤害协议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遵循自愿原则。心理老师讲解清楚不伤害协议的内容和作用后,邀请来访学生签订该协议。但如果来访学生拒绝签署,则尊重其个人意愿。一般情况下,如果来访学生不愿意签,可能是其认为这项协议没有用,也有可能是与心理老师尚未建立信任关系,或者是觉得自己无法做出不自杀/自伤的承诺。此时,心理老师需要与来学者澄清他的担心,并强调不伤害协议签订的主要目的是在他做出最后决定前,给自己和老师一个机会,去一起寻找解决办法,从而打消他的顾虑。
注意时间间隔。不伤害协议需订立明确的期限,承诺在(时间起点)至(时间截止点)期间不会做出自杀/自伤的行为。但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主要原因:一是中小学生具有一定的情绪冲动性,防止时间间隔较长期间学生因冲动产生情绪性自杀行为;二是时间过长,来访学生可能无法保证。针对这一情况,心理老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与其协商决定,灵活调整协议生效时间及采用多次签署的形式,以使不伤害协议发挥最大效用。
灵活使用口头或者书面协议。不伤害协议包含口头和书面两种。在达成不伤害协议时,可以根据来访学生的意愿及访谈评估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使用哪一种方式。一般来讲,书面的不伤害协议更正式,也更清晰,但当遇到如下情况,如来访者有顾虑,怕被别人知晓等不想签署协议,或者是事发突然未能及时准备好纸质的协议书时,可以达成口头不伤害协议,并请来访学生复述协议内容,以明确其清楚知晓相关内容。此外,还可以书面和口头协议相结合。
澄清协议关键。在一些案例中,来访学生可能会误认为不伤害协议的签订是心理老师或学校想推卸责任。此时,一定要澄清:不伤害协议是来访学生和心理老师双方共同做出的承诺。对于来访学生来说,这种承诺一方面提醒自己身边有多种帮扶资源,要积极求助,另一方面也唤醒其自我控制能力,能为做出的承诺负责而继续活下去。对于心理老师来说,这种承诺是指在第一时间为来访学生提供帮助,包括积极搜集资料,了解学生基本情况,推测其自杀动机,引导其疏导负面情绪,调整不合理认知,加强对其的生命教育等。所以,协议最重要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面对,以增加生命安全的抓手,从而实现多方协同解决问题。
实际工作中,每一起自杀危机事件都是错综复杂的。虽然不伤害协议在自杀风险评估和干预中有一定的优势和效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众多自杀危机干预工具中的一种。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选用不伤害协议或是将不伤害协议与其他自杀危机干预措施结合使用,从而使每一起自杀危机事件转危为安。
参考文献:
1.攸佳宁.广东省心理危机干预手册[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20.
2.王新红,娄俊颖.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简明实操手册[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3.王寒,武昱,姜丽,杨丽,李凌.不自杀协议在自杀风险评估与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9,27(05):1067-1072.
4.韦耀阳.不自杀协议在中学生自杀干预中的应用[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04):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