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讨论的“伦理”,为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的专业伦理。专业伦理是指,专门执业人员透过自律,节制其专业特权与技术,以维护专业服务品质和保障个案当事人的权益和福祉。专业人员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也要遵守专业伦理守则[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为《伦理守则》)为我国现阶段最权威的专业伦理规范,本文的思考与讨论将以《伦理守则》作为主要参考,在《伦理守则》的指导下进行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伦理困境解决方案的思考与探索。
很多心理咨询专业工作者都清楚,心理老师在学校开展个案心理辅导工作,面临着较多的伦理困境,比如青少年心理咨询的知情同意、多重关系、非自愿个案、强制上报、保密限制、学生权益等。加之学校个案心理辅导工作比较复杂,心理老师不仅要与学生工作,有时还需要与学生的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安全老师、科任老师、主管领导、社区工作者、心理医生等协同工作,这无疑增加了心理老师在专业工作中的角色多元性,也带来了更多伦理上的问题。
事实上,有些伦理问题在目前的环境下是难以完美解决的。比如,我国现阶段的许多中小学心理老师,既要承担教学工作,也要承担学校学生心理辅导的工作,这样就难免存在多重关系的问题了。但即使在这种伦理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我们依然可以积极进行思考,想想如何减少多重关系对个案的不利影响。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学校工作中常遇到的伦理议题,思考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伦理困境的解决策略,为中小学在校学生提供更专业、更有效的心理辅导。
一、中小学个案心理辅导工作中的伦理思考与实践
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伦理常被界定为心理师的行事准则,伦理守则是每一个专业从业者必须阅读并熟知的。心理老师作为专业从业者,应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认真学习并熟悉《伦理守则》,并能够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检视和反思,避免自己因为缺少伦理意识和伦理敏感度而损害个案的福祉,甚至对个案造成伤害。
一方面,许多学校心理辅导恶化的结果,往往与心理老师在工作中违反了伦理守则相关;另一方面,违反专业伦理也会让心理老师陷入被个案、家长、领导问责的尴尬局面,更有可能让心理老师身心俱疲、产生职业倦怠。
为了更好地因应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伦理议题,心理老师需要做的,并不是将《伦理守则》一字不落地进行背诵,而是在熟悉《伦理守则》的前提下,在实践和工作中积极地进行伦理思考,不断地提升伦理意识。绝大多数的伦理问题,都很难有绝对“一刀切”的标准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思考和判断。在思考与判断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遵循的基本方向、基本步骤和基本态度如下:
(一)伦理思考的基本方向——《伦理守则》中的基本原则与五条总则
《伦理守则》的基本原则是:让来访者受益、避免其受伤害。
当伦理问题出现时,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做才能增进来访者的利益和福祉,避免来访者受到伤害。然后,我们需要根据《伦理守则》中阐述的五条总则——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2],进行伦理思考与决策。
(二)伦理实践的基本步骤
1、确认问题或困境,并厘清相关的伦理议题。
以笔者曾经接待过的学生个案A为例。A向班主任请假,利用班会课时间进行心理辅导。第二天,班主任询问心理老师:A在心理辅导室都说了些什么、遇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早恋了?
在这个情境中,笔者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自己遇到的伦理困境是什么?在是否需要向班主任反馈学生A的辅导内容这一问题上,涉及的主要伦理议题为保密与隐私保护。
2、检阅相关法律规章或伦理守则。
在学生个案A的伦理困境中,不涉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的是《伦理守则》中的第三条:隐私权与保密性,因此心理老师在进行伦理决策前需要认真研读《伦理守则》第三条的内容。
3、寻求督导及专业帮助。
经过危机及心理评估,学生个案A并无危机风险,也没有出现保密例外的情况(详见《伦理守则》3.2条[2]),因此心理老师无需将A的心理辅导内容反馈给A的监护人及班主任。此时,心理老师遇到的困扰是:如果严词拒绝班主任的要求,虽然遵守了专业伦理,但却有可能伤害同事关系;如果为了维系同事关系而将A的情况告知该班主任,则有损个案利益、违反了《伦理守则》。因此,笔者决定邀请同辈督导,询问身边资深的心理老师,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可以如何与班主任进行澄清和解释,做到既能保护学生个案A的利益,又能维护心理老师的职场人际关系。
4、形成几个可能采取的方案进行分析,选择最适当的方案。
对于学生个案A的伦理困境,笔者最开始是很直接地对班主任说了“不”,但并没有更多地进行专业解释。这样做虽然保护了学生的利益,但却极有可能让笔者以后难以与该班主任进行合作、沟通。在进行同辈督导后,笔者向班主任解释,在心理咨询与辅导中保密的重要性,得到了班主任的理解;另外,笔者在第二次与个案A进行心理辅导时,向A阐述了该事件。A表示,其实自己在结束第一次辅导后,一直很担心班主任会找心理老师打听自己的事情,在得知心理老师已向班主任澄清了保密原则之后,自己也可以更放心地进行心理辅导了。虽然这一过程花费了笔者不少时间和精力,但事后笔者反思,这是一个 “多赢”的解决方案。
(三)面对伦理困境的基本态度
在中国心理学会举办的伦理培训课程中,提到了我们在工作中面对伦理困境应有以下几个基本态度。
1、每一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
笔者身边曾有同行指出,但凡遇到个案出现自伤行为,就需要立即进行紧急上报。这一做法看似符合伦理规范,但笔者认为是有可能损害个案福祉的。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即使同样都是拿小刀割手腕,他们遇到的问题、风险程度、支持资源均有所不同。立即进行紧急上报,而不是在更深入地了解个案情况后再做决策,其实是一种未能完全尽职的表现。
2、伦理守则也存在着局限性。
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只依赖伦理守则来处理问题,伦理守则只能提供伦理困境的参考,而无法提供伦理问题的解答。
3、伦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例如在《伦理守则》1.18中指出,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受礼物时需考虑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自己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2]。在这里,《伦理守则》给了从业者们很大的思考空间和弹性,并没有完全禁止心理师收取来访者赠送的礼物。在学校情境中,经常会有学生送小礼品给心理老师,有的心理老师则因为过于执着于伦理要求而倍感压力,但只要我们能较有弹性地根据《伦理守则》进行思考,就可以很好地缓解这种压力了。
4、伦理守则需要不断地更新与补充。
伦理培训和专业伦理的学习不是一劳永逸的,例如在疫情期间,许多心理老师不得不进行网络心理辅导,而在对学生进行网络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许多伦理议题,是第一版《伦理守则》(2007年)中没有提及的。伦理守则在不断地更新与充实,因此心理老师需要不断地学习与参训,以及阅读最新的与专业伦理相关的文献与书籍。
5、有伦理意识,对伦理困境的决策有明确的思考,以来访者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三不五时停下、反思,在进行决策前后都需要思考,我们这样做是否增进了来访者的利益和福祉?
二、多重关系
中小学心理老师在个案辅导工作中最常遇到,也是最难避免的伦理问题之一,是多重关系的问题了。绝大部分中小学心理老师可能在工作中的大部分时候都会陷入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我们也不得不在这样的伦理困境中开展心理老师的专业工作。
许多学者都指出,在学校开展个案心理辅导的老师最好不要授课,或者不要对授课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工作[1]。但是,我国的中小学心理老师,普遍都要承担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且每一所学校配备的心理教师人数并不多,不少中小学甚至只有一名心理老师。现阶段,中小学心理老师难以做到将教学工作与心理辅导工作分离,因此中小学心理老师难以回避师生关系与咨询辅导关系的双重关系问题。
(一)多重关系对来访者和心理老师的影响
专业关系,对于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十分重要,来访者的疗愈与成长是在其与心理师建立的专业关系中发生的,心理师需要透过清晰的专业界限与单纯的专业关系来帮助来访者[1]。这种关系是一种帮助关系,是职业性的,是仅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为特定的目的服务而建立的关系[3]。
多重关系是指,心理师和个案在专业关系之外,还与个案或和其有亲密关系的亲属有其他的社会关系[3]。在中小学中,心理老师与学生存在师生关系,来访学生通常是在教学情境中先与心理老师认识,而后有需要的学生再与老师建立心理辅导专业关系。
一方面,多重关系会影响来访者。许多心理师指出,多重关系越复杂,咨询效果越有限。学生个案会产生质疑,心理老师在进行心理辅导工作时,是否真的可以维护自己的最佳利益;学生个案还会对心理老师在教室和心理辅导室中对自己的态度不一致而感到困扰。
另一方面,多重关系会影响心理老师。心理老师在学校和学生个案利益发生冲突时,会产生双重忠诚的问题,这个问题必然会影响心理老师对学生个案的咨询辅导效果;心理老师在角色冲突中工作,也会更容易出现身心耗竭和职业倦怠的状态。
笔者曾接待过的个案B,被医院诊断为抑郁障碍,接案时正在积极服药治疗,医生建议学校心理老师可以在学生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该生及其家长能够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同时也愿意主动寻求学校心理老师的帮助,于是该生与笔者协商每周进行一次四十分钟的心理辅导。一开始,笔者与B能建立较好的咨询与辅导关系,个案辅导也进行得比较顺利。直到某次在课堂上,B违反了课堂纪律(上课时与他人聊天,影响了课堂秩序),笔者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提醒。事后,B感到十分不满,认为心理老师不应该在课堂上批评自己,他认为心理老师知道自己有抑郁障碍,应该给予包容和理解。笔者此时也非常委屈,因为自己也考虑到了B的特殊情况,所以以往B违反课堂纪律时并没有进行批评,但这一次其行为对课堂的影响和干扰较大,自己才进行了适当的批评和提醒。在这次事件中,笔者深深地感受到了多重关系对于来访者和心理老师双方的不利影响。
(二)多重关系处理策略的思考与探索
多重关系往往会干扰心理师的专业判断和客观性,以至于不仅无法有效地进行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甚至会对个案产生伤害;但是,我们也需要了解,多重关系有时候是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也不是一定会伤害到个案[1]。有观点认为,有些多重关系并非是有害的,有的甚至是有利的,伦理守则也并未禁止非性的多重关系,而是采用了“尽可能避免”的措辞[3]。
因此,心理老师在处理多重关系时,首先需要评估的是,多重关系对该个案的影响程度,而评估的标准有以下三个:1、剥削个案的风险程度;2、心理师失去客观性的程度;3、对专业关系的伤害程度[1]。经过评估后,我们就比较容易判断,是否要和学生维持多重关系。笔者在过往的实践中发现,不少学生因为曾经上过心理老师的心理课,而比较容易与心理老师建立关系,也比较信任心理老师,在平稳学生情绪与紧急晤谈时,心理老师反而可以利用多重关系的有利影响,让工作能够更顺利地开展。
当心理老师评估多重关系可能会对学生或专业关系造成不利影响时,如果学校有其他心理老师,则可以进行转介,同时需要告诉学生及其家长转介的理由,避免个案产生被抛弃的感觉。而学校只有一名心理老师时,心理老师则可以与个案及其家长讨论多重关系的利弊与风险,告知学生及家长我们对其的专业帮助可能会受到多重关系的影响,在取得学生及家长的知情同意后再开展工作。
若心理老师评估多重关系的影响已经让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无效,甚至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时,心理老师应立即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立即停止专业服务,同时做好向校外专业人员转介的工作(如社区心理服务、医院心理咨询服务等)。笔者在个案B的处理中,评估多重关系已经对专业关系及来访者造成了较严重的不利影响,于是与B及其家长进行了面对面的说明与讨论。B及其家长对此表示理解,同时笔者向家长推荐了社区及公立医院的专业心理咨询的资源。家长不久后便为B找到了医院的心理咨询服务,B此后则与笔者保持着较好的师生关系,课堂表现也日趋良好。
(三)多重关系相关的其他议题
1、家访诉求的思考与应对。
近年来,不愿上学的学生个案日益增多,在中小学工作的心理老师,会面对比以往更多的家访要求,这些家访任务有可能是学校安排的,也有一些是班主任或家长的诉求,希望心理老师通过家访了解学生的情况,甚至有家长希望心理老师可以利用家访的机会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与辅导,以达到某些目的(如劝孩子回校上学)。
笔者身边曾有同行认为,基于专业伦理的考量,心理老师不应配合校方及家长完成家访任务,尤其不能到进行过心理辅导的学生个案家中进行家访。
有学者认为,过度僵化地遵守界线,不知变通,也是有伦理上的疑义的,许多心理师可能把避免多重关系当作规定,以至于在工作时缺少弹性,如果把避免多重关系当作原则,可能会比较好[1]。
笔者则认为,在家访中,我们可以对长期请假不上学或休学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及时发现危机信号并提供支援,同时也有可以与学生建立关系和了解学生的课外生活和家庭情况。
当然,作为心理老师,在家访中我们也需要注意,最好能与班主任及其他科任老师一起,利用上班时间进行家访。同时,心理老师不宜答应在家访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更不宜与学生在卧室单独相处。另外,心理老师在家访前可以告诉学校、班主任和家长,我们通过家访一般只能进行信息收集和心理评估工作,减少校方及家长对心理老师进行家访工作的不合理期待。
2、在校外进行心理辅导诉求的思考与应对。
笔者曾接待过的个案C,初三下学期开始不愿意上学,理由是身体不舒服,但多次到医院进行体检后并无发现任何躯体及生理问题,医生建议家长带学生去做心理检查,但遭到了学生的拒绝。C不愿意到校外进行心理咨询,在家长的劝说下,勉强愿意与学校心理老师进行交流,但不愿意去学校。因此C的家长求助笔者,希望心理老师可以到家中或学校附近的咖啡馆“开导”C。
家长的这一要求无疑已经跨越了专业界线。在辅导室外进行心理辅导,对于经验尚浅的心理师而言难度非常大,因为专业界线会变得模糊,心理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也会变得复杂,专业保密更是难以保障。在权衡利弊后,笔者拒绝了家长的要求,并进行了解释;同时,笔者通过电话和C进行了交流,邀请他每周来一次学校,不需要回班上学,只需到心理辅导室和心理老师谈话即可。在心理老师的邀请和家长的劝说下,C愿意到校进行定期的心理辅导。
三、保密与保密例外
中小学心理老师在个案辅导工作中常遇到另一问题便是与隐私权和保密性相关的议题。《伦理守则》中指出,心理师有责任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应清楚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心理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1]。
(一)初次晤谈时的相关工作
个案的初次晤谈是心理咨询与辅导历程中很重要的一次晤谈,心理老师除了要与个案建立良好关系、帮助个案在心理辅导室中放松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任务,便是对个案进行心理辅导知情同意的说明。笔者会以书面形式对学生个案进行知情同意说明,并以学生能理解的语言一条一条进行解释。考虑到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笔者认为书面的知情同意说明不宜篇幅过长,200-300字左右为宜,更多的内容可以由心理老师现场进行解释。
在知情同意说明中,特别重要的解释说明项目之一,便是保密与保密例外。在近些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许多主动求助的学生会误认为,如果进行心理辅导,心理老师是可以百分之百保密的;有些班主任和校领导为了鼓励学生进行求助,甚至会“夸大宣传”,告诉学生,心理老师可以替他们完全保密。
然而,专业保密是有限制的,我们必须在第一次心理辅导时就向来访的学生进行澄清。笔者刚工作时,因为担心无法与个案建立良好的辅导关系,所以在解释保密例外时会非常保守且笼统地说:“我在极少数情况下会突破保密原则,大部分情况下你说的内容我都会替你保密。”这样解释似乎满足了学生对于心理老师的期待,但也为后续的工作埋下了许多隐患,比如到了心理辅导后期,心理老师不得不突破保密原则时,学生个案会对心理老师产生厌恶的情绪,对心理老师和心理咨询与辅导产生不信任,日后还会十分抗拒求助。
现在,笔者一般会这样与学生进行解释说明:“大部分情况下,老师可以对你说的内容进行保密,但如果涉及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性侵害或家暴虐待等相关内容时,老师就不得不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突破保密原则了。在突破保密之前,老师会和你一起讨论和谁披露这些信息是最能够帮助到你的,以及讨论如何向他们进行披露是你能接受的。”这样解释之后,学生个案往往都能够理解保密的限制性,同时避免了事后的误解,以及为之后可能进行保密性讨论做好了铺垫。
在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中,发现很多来访学生在了解了保密例外的具体内容后,还愿意向心理老师倾诉自己的自杀想法、或被父母殴打,或曾经遭受过被猥亵的经历。其实,只要能够与学生建立良好、专业的咨询辅导关系,学生就愿意向我们进行倾诉,保密例外的解释说明不仅不会影响关系,反而能够保护我们与学生的专业关系。
(二)危机学生个案的保密例外处理
中小学心理老师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有自杀风险的学生个案,面对这样的个案,心理老师首先要思考的伦理议题是,是否需要执行保密突破。
有些学生会在填写基本信息时,勾选自己有自杀想法,也有学生会在几次心理辅导后向心理老师表达自己的自杀想法。面对这样的危机信号,心理老师难免慌乱,并且开始纠结是否需要向校领导、班主任进行紧急通报,或突破保密原则通知监护人。笔者认为,只要听到自杀想法就进行紧急上报和执行保密突破,或许可以减少心理老师的工作风险,但却有违反伦理之嫌,因为我们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真正地考虑到个案的福祉和可能对个案的伤害。笔者认为,心理老师首先应该保持情绪稳定,并且能够冷静地对学生进行危机风险评估。笔者在实践中会借助资深心理师徐凯文的《自杀风险评估表》[4]或PHQ-9抑郁症筛查量表[5]进行多维度、较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如果心理老师在日常工作中对危机风险评估感到困难,以至于影响突破保密的决策时,这可能就涉及到《伦理守则》中“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部分的内容了,心理老师需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阅读相关的专业书籍或进行有效的督导以保持专业胜任力。
当确定学生处于高风险时,即便学生再三要求心理老师保密,心理老师也必须为了学生的生命安全考虑而执行保密突破,但心理老师也需要留出足够的时间向学生解释心理老师为何要这么做(生命大于一切、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以及疏导来访学生的情绪。同时,心理老师还需要做好信息披露对象(如班主任、学生监护人)的心理教育工作,在告知危机信息的同时,提醒披露对象需要重视危机信息,但不要对孩子的自杀想法进行指责和批评,做好监护,尝试倾听孩子的想法,陪伴并给予孩子关心等。笔者认为,做好披露对象的心理教育工作对于执行保密突破尤为重要。一方面,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案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我们也可能将披露对象发展为个案的支持资源。
当学生处于中风险时,心理老师往往会比较难做决策。笔者认为,如果学生个案的主诉问题与披露对象相关(如严重的亲子矛盾)或个案与披露对象的关系较差时,为了避免风险升级,心理老师可以与个案讨论危机信息的其他披露对象(如班主任或其他家人),笔者曾遇到一些个案,他们虽然不愿意心理老师与其父母沟通,但同意心理老师向其他家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已成年的哥哥姐姐)通报信息。若学生无论如何都不愿意有任何人知道自己的危机信息时,心理老师可以则通过书面的“不自我伤害协议”来预防风险[4],同时将心理辅导室的热线电话,市级区级的危机干预电话告知学生,教导学生在出现自杀念头时的自助行动,同时与学生开展定期的心理辅导,确保可以定期动态评估学生的风险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危机风险评估应该是每一次心理辅导时都要做的重要工作,当原本中低风险的学生重新评估为高风险时,心理老师亦应及时改变策略,适时执行保密突破。
四、小结与展望
除了上述笔者在实践中常遇到的伦理议题外,心理老师在日常实践中还会遇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如我们在与学生通过微信、QQ等途径进行网络咨询与辅导时,如何确保网络安全和保密性?在自媒体或公众号分享与学生个案辅导相关的实践经验时,我们需要进行哪些伦理考量?
《伦理守则》第10条中明确指出,心理师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缺乏相关知识、误解伦理条款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因此心理老师们需要不断地进行学习、培训,以保持自己的胜任力和伦理敏感度[1]。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伦理守则无法对我们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予以详尽具体的解答,这就需要心理老师经常进行伦理议题的反思,并通过与同行讨论、接受督导等形式加强对伦理守则的理解。伦理守则不能代替伦理思考,也不能简化伦理决策的过程,加强伦理敏感性是心理师(包括学校心理老师)需要具备的专业态度[3]。
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和尊重是我们在实践工作中需要时刻谨记于心的专业伦理核心价值观。心理老师是一个充满爱心、善心的职业,相信在专业伦理的指导下,心理老师可以让自己心中“爱”与“善”的能量发挥到极致。
参考文献
[1]林家兴.咨商专业伦理:临床应用与案例分析[M].台北:心理出版社,2014.
[2]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J].心理学报,2018,50(11):1314-1322.
[3]钱铭怡.《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4]王新红,娄俊颖.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简明实操手册[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5]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手册[M].宁波:宁波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