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稿件列表 > 一线快递
在线阅读 期刊目录

破而不裂——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保密例外实施

近年来,尤其是自疫情以来,中小学心理危机事件频发。作为教育者,在识别学生有心理危机或自伤自杀风险时及时实施保密例外,能有效联合更多的资源一起守护学生的安全和心理健康成长。实际工作中发现,学生对“保密”知晓,但对“保密例外”了解甚少且非常抗拒。在校园心理危机事件中,心理老师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或者为了规避风险随意打破保密原则极有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咨访关系,既不利于危机学生的后续跟进,也不利于学校接下来的心理工作开展,甚至会使学生对心理老师的道德水准及对心理咨询行业产生误解。

 

一、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保密与保密例外

作为一个专业设置和伦理概念,心理咨询中的保密指的是[1]:心理咨询或治疗师不得在未经来访者同意或与法律、伦理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保密信息。心理咨询是面对人的心灵进行的、用生命影响生命的工作,一个人之所以向另外一个人寻求心理援助,正是因为这份信任与保密承诺。希波克拉底曾说“凡与我病人有关的所见所闻,无论是否与我的职业实践相关,不应向外透露的,我都会将其作为个人隐私保秘”。2007年颁布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2]和2013年5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都对保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2015)》也都强调了学校心理教师要遵循保密原则。

保密例外指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心理老师可不遵循保密原则[4],在中小学范围内,有以下情况:来访学生可能会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病;来访学生希望心理老师代为向父母或其他老师传达一些有利于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的信息;咨询中出现了触犯法律已经超出保密限制的问题如家暴等。

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最常见的就是校园自伤、自杀事件,这类事件严重威胁当事学生的生命安全,而且一旦处理不当,还会给其他学生、学校、家庭、一线教职员工等带来巨大影响。同时,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1]。基于此,这类事件一定要及时打破保密原则。

由此可见,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保密与保密例外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原则或决策,而是一个需要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考量的职业伦理决策与行为。一方面,作为心理老师,要对来访学生的隐私问题实施保密;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心理老师有义务有责任满足学校和家长对于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知情权,以构筑学生心理和生命安全的防护网。

 

二、学生抗拒保密例外的原因

学生对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都有一些了解,但他们并不清楚保密原则中也包含保密例外原则。所以,当知道要打破保密原则、上报学校或家长情况时,他们的第一反应是不理解和抗拒。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学生怕麻烦父母或老师,怕他们担心,对他们心怀愧疚,觉得对不起他们;担心父母不理解自己,说了之后可能不但没有用还会引发更大更多的问题;亲子关系比较糟糕,学生觉得父母不会在意自己的死活,即使告知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对保密例外的误解,以为打破保密原则就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自己的事情了,怕被人议论或笑话;病耻感,担心周围人不能客观看待自己的情况,觉得自己精神有问题,以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绝望,觉得说了也没有用,所有人都帮不了自己。

上述这些原因也可能是夹杂在一起的。当学生表示不愿意心理老师告知学校或监护人自己的情况时,心理老师首先要通过共情让学生明白,他的这些顾虑都是正常的,老师也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其次,需要针对可能的原因和来访学生进行讨论,让他看到与其所想的情况不一样的可能性,使来访学生明白,父母的种种担心或不理解是因为他们压根儿不了解事实的全部真相下做出的反应,他们或许也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反应会带来怎样的伤害。每个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只是他们爱的方式或许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再次,要让来访学生知道,打破保密原则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扩展他的支持资源,降低他的风险,确保他的安全,以帮助他更好地度过这个有些困难的阶段。

 

三、保密例外的具体实施建议

为方便阐述,这里以学生自伤自杀风险等校园心理危机事件为例来阐述保密例外的具体实施。

1.建立关系。关系是所有工作的前提,“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关于心理咨询有效性的研究也发现,咨访关系是心理咨询的生命线[5]。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理老师要充分运用倾听、共情等技术,创设尊重、平等、接纳的心理安全氛围,让来访学生感受到你真的是在全身心地投入,急他之所急,想他之所想,是真的在关注、关心着他,想跟他一起面对和解决当下的困境。只有这份信任关系建立起来,当涉及保密例外时,来访学生才会选择相信你,接受“告知学校或监护人”的建议。

2.评估风险。在保密例外实施前应审慎评估学生的风险及危险性,可以采用北京大学徐凯文教授提出的《自杀自伤评估表》[6]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编著的《中小学生心理评估访谈提纲记录表》[7]等工具进行心理危机评估。若属于危急情况,如自杀未遂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则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打破保密原则;若暂时没有生命危险则先了解来访学生的意愿、评估其人际支持系统与资源,结合来访者的后续跟进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需要打破保密原则。

3.保持敏锐,保障安全。安全大于一切,不管评估风险是高是低,保密原则是否打破,安全要始终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对于学生可能存在的风险,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宁可虚惊一场,也不可麻痹大意。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没有回头路!

4.理解顾虑,讲明原委。当来访学生评估为高风险又抗拒保密例外原则时,接纳来访学生对于保密例外的顾虑与担心,表达老师对其状况的关心与担心,强调“生命第一,每一个生命都值得珍惜”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心理老师有责任有义务向学校和家长报告学生在学校期间的重要异常事项(如自伤自杀倾向)”的伦理准则。同时,充分利用知情同意使学生明白保密例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涉及人员的范围,必要时与其讨论保密例外打破的方式,以他能接受的方式打破保密原则。

5.分级例外。若在打破保密原则时涉及到来访学生的重大隐私问题如同性取向带来的失恋、性侵、意外怀孕、堕胎等特殊应激性情况,实施保密例外时要保护当事学生的隐私,选择“部分告知”。王新红等老师[4]曾处理过一例因性倾向产生情感困惑而导致自杀风险的个案,当时来访者并没有做好告知父母自己性倾向的准备,且结合我们的文化背景,家长知晓这一事实可能导致来访者处于更大的现实和心理冲突中,从而增加学生的风险。因此,他们经过与督导师的分析,最终选择了“部分告知”的方式,即告知家长孩子正处于风险当中,有自杀的想法及行为倾向,但在谈及具体的原因是只谈到了情感困惑的事实,而没有谈及性倾向的部分。

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保密例外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扩展来访学生的支持资源,降低他的风险,确保他的安全。因此,要遵照“无伤害”原则,始终把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来考虑,综合评估哪种处理方式会更有利于学生危机情况的处理,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做好充分的准备。而且,在保密例外实施中那些可能导致危机风险大幅上升的事情,在应急阶段尽量不做,可以等待那些有利于事情解决的因素发生一些变化以后,再择机做出新的选择和决策。

此外,面对未接受专业训练、缺乏心理专业知识的其他同事询问来访学生的情况时,务必不要透露来访学生的隐私和具体的访谈细节,只简单讲述大概情况,以及他们在面对该生或其他学生时可以怎么做的具体操作方法。

6.寻求援助。通常,经过以上几个环节,绝大多数学生都可以接受打破保密原则,同意将自身状况告知学校和监护人。但是,如果学生还是强烈反对,不愿意告知监护人。此时,要做到:一是确保来访学生安全,避免学生一个人待着;二是与来访学生达成不伤害协议,以降低学生风险,为危机干预争取沟通时间;三是及时与有经验的同行或督导师等专业人员交流,讨论可能的处理方式;四是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由他们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如何处理。如果学校的最终决定是告知其父母,心理老师需跟父母进行必要的沟通,一方面是为父母的情绪处理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是告知学生本人不愿父母知情的态度及原因,与父母讨论孩子的陪护注意事项及与孩子有效互动的方法,并协助父母做好保密工作。

心理工作是咨询师和来访者两个人共同的舞蹈。尽管在咨询伦理和规范中,已经明确了保密例外实施的具体细则,但在实际的咨访关系中,情况往往复杂的多。因此,作为学校心理工作者,一定要做到以来访学生为中心,更好地共情他的感受。同时,也要具备足够的觉察力,以便更好地察觉到他的真实状态和想法。如此,才能确保咨询关系的破而不裂,使每一次的校园心理危机事件化危为安!

 

 

参考文献:

[1]何元庆.高校心理咨询中保密的伦理困境与解决出路.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5(2).

[2]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J].心理学报,2007,39(5):947-950.

[3]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2012,16(37):41-50.

[4]王新红,娄俊颖.中小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简明实操手册[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5]钱铭怡.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85-86.

[6]东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编《校园自我伤害危机干预工作指引》.

[7]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手册[M].宁波:宁波出版社,2019.

最新期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