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惩戒自古以来就密不可分。我国古代教育名篇《学记》中有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就是古代用以惩戒学生的工具。其中体现出的“小惩大戒”思想,也肯定了教育中惩戒的积极意义。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提到:“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马卡连柯也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由此可见,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中小学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因此中小学教育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存在很多的困境,近些年由于“教育惩戒”引发的造成中小学师生身心受损的案件屡见报端。如何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积极作用,尽量规避其弊端,笔者认为发挥心理辅导模式的作用是实现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的新思路。
一、心理辅导模式是突破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困境的必由之路
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曾指出:“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因此,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教育。然而,在当前中小学教育实践中,为了“惩罚”而惩罚等不注意惩戒的戒除效果,或者用简单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代替惩戒等现象还大量存在,使得教育惩戒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惩戒不当和放弃惩戒两个基本形式。
1. 惩戒不当
惩戒不当即不能很好地实施惩戒,惩戒手段混同于简单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心理惩罚,不注意惩戒的戒除性和教育性。尽管我国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但由于并未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进行界定,使得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无法掌握其分寸,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较为普遍。有调查表明,56.6%的学生曾经受到过体罚,而只有44.4%的学生从来没有受到过体罚。近十年,从来没有体罚过学生的教师仅占被调查教师的 13.6%,更有 4.5%的教师经常使用体罚。[1]心理惩罚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运用语言、表情对受教育者提出强制的心理要求,迫使受教育者被动、消极地执行,从而导致受教育者产生心理障碍或者学习障碍的行为。相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心理惩罚具有内隐性,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
2. 放弃惩戒权
放弃惩戒则是当前中小学学校和教师在当前提倡赏识教育和学生主体意识增强等社会压力下由于无可适从或感到无力而对学生的惩戒采取回避和放任态度。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中小学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缺少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托的弊端越来越凸显。近年来,各新闻媒体频频报道中小学教师不恰当惩戒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者被学生和家长伤害的案例,虽然这些恶性案件只是极少数的个案,但却对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心理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得中小学的教育惩戒的认同度大大降低,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这一方面揭露出目前中小学教育惩戒中存在问题,给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惩戒的积极性,使得很多学校和教师教育管理的责任心受挫,对学生采取放任的态度。
因此,要发挥教育惩戒戒除不良行为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强化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引入心理辅导模式是实现教育惩戒教育意义的有效方式,因为心理辅导在应对学生的行为问题上的主要目标就是深入挖掘该行为问题的心理原因,从而达到戒除问题行为的效果,这和教育惩戒的戒除目标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发挥心理辅导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专业优势,建立教育惩戒的心理辅导模式是突破当前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困境的必由之路。
二、心理辅导模式是实现中小学教育惩戒戒除目标的有效途径
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 中小学教育惩戒即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内的惩戒,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因此可以看出,教育惩戒与普通惩罚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达到对被惩戒者不良行为的戒除作用,即惩罚只是惩戒的手段和方式,而如何在惩罚的基础上达到戒除的目的,是教育惩戒的关键所在。
1.发挥心理辅导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指导作用
首先,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水平,专业的教育惩戒实施者在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就曾提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3]心理辅导教师在应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优势和技能优势,能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提供更加符合学生心理发展的建议和措施,从而提高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使得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得到有效发挥,真正达到“戒除” 不良习惯和行为的教育性效果,使教育惩戒真正具有教育性。
其次,造成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中惩戒不当和放弃惩戒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者即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缺乏有效实施能力。有学者指出,教师除了应该具有教学能力,还能当具备育人能力,育人能力就是指教师应当具备培养学生优良品性和健康心理的一种综合能力。而一些育人能力差的老师则会在面对学生的行为问题时手足无措,惩戒失当或者放弃惩戒。[4] 由此可见,具有良好的育人能力是中小学教师具备教育惩戒实施能力的前提。因此,提高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性性不仅仅是要依托心理辅导老师在教育惩戒个案处理中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要发挥心理辅导老师对其他教育惩戒实施者即中小学教师的指导作用,帮助他们学习教育心理知识,提升育人能力,从而保障教育惩戒教育意义的实现,更有效的规避教育惩戒中存在的惩戒失范。
2. 发挥心理辅导机构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保障作用
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因教育惩戒失当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益受损和师生矛盾尖锐进而导致教师人身伤害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迫切需要一个专业、中立的惩戒机构在机构设置上保障各方利益和权益,调和各方的矛盾。心理辅导机构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心理辅导机构采取了与教育系统的其他行政机构相平行的机构设置,尽量避免学校行政权力对教育惩戒的过度影响,这样才能充分保证教育惩戒主客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法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标准,使得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就很难把握一个合适的“度”,从而造成没有评判是非对错的合理标准,使得教育惩戒的施行阻力重重,教育惩戒实施者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无所适从。因此,科学制定专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章制度也是保障教育惩戒效果的重要条件。心理辅导机构在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规定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心理辅导模式下的教育惩戒有利于使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规避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失范行为,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的实现。
本文从分析当前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中的惩戒不当和放弃惩戒权等困境出发,探讨了心理辅导模式在实现中小学教育惩戒戒除目标中的有效作用。心理辅导模式下的中小学教育惩戒不仅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学生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还能够提高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者的育人能力,结合心理辅导机构的独特优势,从而保障了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 许晨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问题研究[D]南充: 西华师范大学,2008:26
[2]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
[3] 姜敏.教育惩罚的本质追求及其实现[J]教学与管理.2015(2):78
[4] 陈芳,李晓波,曹辉.教师惩戒失范的心理学反思[J]教育探索.2011(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