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勒庞的群体心理学角度分析青少年校园霸凌现象及其治理
董建华[1]
(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摘要:霸凌行为是一种发生在力量或地位不对等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由某种明显意图引发的攻击性行为。学校由于聚集了地域、民族、生活习性等具有差异的学龄人群,成为霸凌行为频发的场所之一。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与学生主体、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霸凌行为一般表现为一种群体行为,具有冲动和易怒、易受暗示和轻信、感情的夸大化和简单化等群体心理特征。为此,需要对不同群体给予分类指导,重视对群体核心人物进行重点教育,多方协同助力群体健康发展,以期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群体心理学;校园霸凌;防治策略
校园霸凌以学校环境为背景,多发生于脱离学校或教师管控的偏僻地带,霸凌的双方以学生群体为主,也包括师生之间发生的霸凌行为。校园霸凌通常表现为一群人对一个学生或几个学生实施长期的针对性攻击和欺凌,对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近年来,青少年校园霸凌事件屡禁不止,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从不同层面分析校园霸凌形成的原因,剖析校园霸凌实施主体的群体心理,才能更好地提出防治校园霸凌的应对策略。
行为是人的思想品德的外显形式,人的思想品德是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其形成和发展是外部环境制约和内在思想矛盾转化的辩证统一过程。因此,青少年校园霸凌行为的产生受学生主体因素和外界环境因素的双重影响。
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成熟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校园霸凌的发生率。中学阶段是未成年人12-18周岁的青春期。面临着自我同一性危机和角色混乱的冲突。一方面,青春期身体发育速度加快,激素分泌水平提高,情绪和情感体验更为丰富的同时情绪波动也较大。面对学习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容易冲动,进而引发过激行为。有研究表明,个体的执行控制机能以及意志控制、恐惧、易受挫性等气质特征与青少年各类品行问题之间存在着关联。抑制控制能力较强的青少年不容易出现身体攻击、关系攻击行为,相反,具有抑制控制缺陷的青少年发生更多攻击的可能性增加,极易引发身体攻击行为。[1]另一方面,青少年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的社会意识和网络新媒体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信息冲击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塑造带来巨大挑战。网络极大地突破了信息传递的时空限制,各类信息良莠不齐,还未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青少年由此还会产生叛逆和自卑心理。心理学家爱利克·埃里克森(Erik H Erikson)强调:“一个人同一感的丧失,往往表现为他对于自己家庭和社区对他所提供的以为是适当和称心的角色表示轻蔑和怠慢的敌视。”[2]在这种形势下,青少年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反抗、偏激,对不同意见具有排斥性和攻击性。
家庭是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家庭的物质经济条件、家长的道德品行和教育理念等因素对孩子的观念培养和行为引导能够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具有基础性、长久性和渗透性,并由此对学校教育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环境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和品行。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在家庭。”[3]从家庭结构上看,父母角色的缺失不利于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青少年在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缺少父母的陪伴和教育,价值观和行为容易出现偏差。同时,父母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减少不利于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会导致孩子在参与或受到校园霸凌时没有得到及时管教或帮扶疏导。此外,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人口外流,形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家庭。有研究指出,没有父亲或者双亲陪伴的留守儿童更容易在留守期间产生校园霸凌或被校园霸凌的行为。[4]从教育方式上看,父母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及其教育理念和态度对子女的成长发展同样具有重要影响。暴力打骂、歧视侮辱、溺爱放纵等教育方式会对孩子的性格产生极大的影响,家长的日常言行也会渗透到孩子的思想意识中,潜移默化地将孩子变为具有攻击性的霸凌者或隐忍的受害者。
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学生成长发展的组织机构,主要通过教学活动、课外活动、教师榜样、校风等方面对学生产生影响,因而,对培养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更具有指导性。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层出不穷,学校的失责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的监管不到位。从校园物质环境上看,很多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在偏僻的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缺乏监管设施和管理人员。从校园的交往环境上看,学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除了师生之间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还存在一些自发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群体,从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产生双重影响。在非正式群体中,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地选择交往对象,成员之间地交流不受束缚。加之群体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可能与社会主导的价值标准一致,也可能与其不符甚至对立,由此提高了教师和学校对各类非正式群体的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学校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和管控力度较小。碍于班集体和学校名誉、被欺凌学生的隐私等因素,学校及教师在面对较为敏感的校园霸凌事件时,往往会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不能有效遏制校园霸凌事件的蔓延之势。
人思想行为的形成和发展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社会文化环境的复杂性和网络信息潜在的暴力因素也容易诱发校园霸凌行为。在西方国家,许多著名的思想家从心理学、哲学、教育学等视角论述环境对人的影响。如欧文主张环境决定论。他指出:“人是环境的产物”,一个人生命中的每一个时刻所处的环境和自身品质塑造了这个人。[5]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环境对人的作用也由来已久,如荀子发现环境能使生活在其中的个体习染环境的特性,形成其人格,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6],由此可见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随着网络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青少年沉迷网络世界的现象也愈发严重。新媒体主体的大众化、内容的庞杂性也使得大众传播环境更为复杂,一些含有暴力元素的文化产品如:暴力漫画、暴力电影等产生并广为流传。网络空间中表达的隐蔽性也产生了新的道德问题,由于监管的不够完善,很多青少年成为校园霸凌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引发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这些视频中内涵的暴力因子极易促使缺乏辨知能力的青少年盲目效仿。
在某种特定的形势下,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群体。当个体性消失,群体成员的感情和思想向着同一方向发展时便会形成一种集体心理。校园霸凌大多表现为一种群体性事件,施暴者处在一个群体当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产生攻击行为。分析事件的发酵和发展过程中校园霸凌实施主体表现出的群体心理特征,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
独处的个人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反应能力,而群体却缺乏这种能力,表现出冲动和易怒的特征。在各种刺激因素的作用下,群体活动所造成的结果也不相同,既有可能是慷概激昂的,也有可能是残忍暴力的,受当时情境下的激情所支配和调控。[7]由于人数众多,群体往往会觉得自己的力量变得无比强大,这时对于处在群体中的个体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能的。冲动支配着头脑,感性因素占据上风。而独处时的个人往往更为理智,他会清醒地分析自我处境,能够意识到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不大可能做出过激行为。但个体加入群体之后,情况会发生变化,个体的力量会因群体的加持而得到提升。校园霸凌者或者旁观者只要得到某种暗示或教唆,往往就会做出过激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他独自面对同样的情况时不容易发生。
群体还具有容易受到暗示这一特征,暗示具有感染性,会指引群体感情向着某个既定方向迅速发生转变。在感性的支配下,群体中的个体在受到某种暗示后会将其变为行动。因此,在暗示的作用下群体中的个体容易失去自己的判断,缺乏批判精神,感情粗暴,极易轻信他人。如果群体中的成员,特别是群体中起着“领导”作用的人过于轻信,认为自己所见的就是事实,往往就会引起群体其他成员的联想。这种联想会成为群体评价某一事件或某个人的共识,此时,群体成员的个人理解能力和质疑能力被群体联想形成的共识所左右。而那个成员观察到的已经不再是客观的事实,而是自己头脑中被唤起的形象。对这一形象做出的价值判断有着很强的个人情感色彩,并且在群体中得到强化。由此容易引起人际关系的霸凌,例如组成小团体孤立或者排挤某个同学。在网络空间里,由于匿名制和监管难度加大,网络霸凌现象也时常发生。当个人隐私被放置在网络空间时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学生本人很容易成为他人讨论、排挤甚至攻击的对象。
群体表现出的感情,不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往往都具有夸大化和极简单化这双重特征。这是由群体的易受暗示、多变和轻信所导致的。在群体内部,成员极具个人情感色彩的价值评价很快会通过暗示和感染的方式在群体中传播。当受到其他群体成员的认同和支持时,这种感情将会得到强化。和评价某一事件和某个人一样,群体不再关注客观性和真实性,夸大化和简单化的感情使得群体既不懂得提出质疑,也不会犹豫,表现得“爱憎分明”。他们对于不同的意见和主张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一概拒绝。对于独处的个人来说,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更加全面,也更容易接受差异化个体的存在。而在群体的个人身上,当一种反感情绪出现的时候,往往会愈演愈烈,这种情绪很快转变为巨大的仇恨。当群体人数相较于被欺凌者占据绝对优势时,群体中的个体会一时间认为自身力量无比强大,在仇恨愤怒的情绪控制下,群体很容易做出极坏的事情。这时群体中的施暴者或者旁观者化身为“审判者”,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个体身上残忍与破环的本能被激发和放大,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过程中表现得冷漠无情,更谈不上同情和怜悯。群体的道德感淡化,导致了极端事件的发生。
包括同辈群体在内的各种非正式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能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因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引导,优化群体环境。
优化班集体教育管理工作,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青少年群体进行分类指导。正式群体不能完全满足青少年多样化的成长需求,因而同辈群体等各种非正式群体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学生能够在同龄群体中获得情感支持,在各种兴趣团体中发挥自身的特长。因此,需要正确看待、客观分析各种非正式群体,给予相应的帮助和引导,推动其向着符合班级和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班级教育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加以引导。第一,积极发展健康的青少年群体。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健康型群体的作用,从而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组建多样化的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班级、校园文化活动,从而促进群体的健康发展。第二,正向引导中间型群体。中间型群体中既有健康发展的趋势,也可能有消极恶化的走向,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因此,要注意发展这一群体中的积极因素,抑制与纠正其消极因素,不断地指引其向着健康型群体转化。第三,依法规制破坏型群体。要通过完善反校园霸凌的相关法规制度,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8]对于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的破坏型群体,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团伙,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制裁。
青少年非正式群体中的核心人物对整个群体的性质和发展起着引领性作用,因而需要重视核心人物并对其进行重点教育。在青少年群体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较为密切,因而能够互相影响、互相感染。群体中的核心人物是该群体的关键,他们往往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加强对青少年非正式群体核心人物的教育和引导,首先要采取平等、尊重的态度,激发群体的归属感。肯定和认同非正式群体中的积极因素,从而降低核心人物接受教育转化的排斥心理。其次,要针对性的选择教育内容。结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目的、有计划地传导具有价值引导性的教育内容。对核心人物进行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教育,以此帮助其正确认识集体,培养集体主义情感,最终引导他形成良好的集体主义行为习惯。同时,还要注重法治观的教育,引导核心人物和群体成员学习针对校园霸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2018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加强中小学霸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所在省市地区出台的预防或治理校园霸凌的针对性方案,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行为习惯,提高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促使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用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最后,要掌握教育引导的方式方法。善于抓住关键人物的性格特点,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善于发现关键核心人物身上具备的优点和良好品质,通过给予他们相应的班级职务表现出教师的信任和重视。通过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带动青少年群体向着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
校园霸凌的防治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家庭、学校、社会应相互配合,共同促进青少年群体健康发展。首先,校园霸凌的防治需要家庭教育的配合。家庭是人最初社会化的基本环境,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家长对子女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具有基始性。对于家长来说,一要提升家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同时要时刻关注子女的交友状况,引导子女善交友、交好友,参与健康的群体活动。二要重视子女思想品德的培养。不仅要关心子女的智力发展,更要注重子女的全面发展。三要采取民主、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传统的利用粗暴打骂等方式管教孩子容易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过分溺爱又会削弱孩子自立、自强的能力。因此,应当从孩子自身特点出发,针对性施教,宽严适度,与孩子平等的沟通交流,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其次,学校是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校园霸凌防治的主阵地。学校要重视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积极引导青少年的群体行为,促进青少年非正式群体的健康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大投入,打造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对校园偏僻地区进行监管,如安装摄像头或组织安保人员定期巡逻等。为校园霸凌防治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要采取有力举措加强校园精神文化环境建设。营造和传承有利于学生成长发展的优良班风校风,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拓展活动,形成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最后,社会要重视青少年群体,创造条件满足青少年的成长需要。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加强群体文化环境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及新媒体的道德规范,同时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青少年的成长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 作者简介:董建华(1999—),女,汉族,云南临沧,广州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党的建设,13361617921,通讯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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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梦婷.留守儿童校园欺凌的家庭因素分析及治理对策[J].教育教学论坛,2019(20):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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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冰馨;唐智彬.防治校园欺凌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7,(03):39-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