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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杀协议在中学生自杀干预中的应用

不自杀协议在学生自杀干预中的应用

韦耀阳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2)

摘要不自杀协议是咨询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与来访者共同签订的关于来访者自己在平常生活中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时,不采取比如自杀自残等消极应对方式,而是主动向咨询师或心理辅导老师求助的一种心理问题处理方式和方法的协议。针对学生的自杀现象日益严重一种新的自杀干预策略——不自杀协议在中学自杀防治中得以应用并有较好的效果。不自杀协议在中学生自杀干预中的应用,对预防和减少中学生自杀有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不自杀协议;中学生;自杀干预

1、 自杀问题的现状和防治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自杀死亡是青少年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在中国则是13-34岁年轻人死亡的第一原因。目前,中学生自杀率呈上升趋势。中学生的自杀现象与中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关系密切已成为当前中学心理卫生工作中一个突出和敏感问题它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十分惨痛的后果和持续性影响。[3]针对中学生自杀的心理危机教育界提出各种自杀干预与防治措施。如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防护体系,完善学校心理咨询机构,注重学生生命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等。[2]事实上,自杀防治应从教育、辅导与治疗三方面同时进行。[2]我国台湾地区近几年积极展校园抑郁与自我伤害三级预防的工作,要求各级学校教师协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签订“不自杀契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大陆地区对有严重自杀意念的中学生中签署不自杀协议,以帮助他们走出人生的“低谷期”

2、不自杀协议的概念及其应用的可能性

1不自杀协议的概述

不自杀约定书,或者称为不自杀契约不伤害自己契约是咨询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与来访者共同签订的关于来访者自己在平常生活中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时,不采取比如自杀自残等消极应对方式,而是主动向咨询师或心理辅导老师求助的一种心理问题处理方式和方法的协议。不自杀约定书是过去国外许多临床实研究认为有效的自杀危机处理技巧之一,它的适用对象为短期内可能会出现自杀危险性的来访者

不自杀契约的具体内容有: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我不做出伤害或危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而如果我发现自己情绪低落,难以控制自杀念头、冲动或行为时,我会打电话给辅导老师、家人、朋友或师长讨论寻求协助,帮助自己度过难关。若都找不到人时,我也会打电话到24小时专线请求协助。约定书中记录着辅导老师、家人或师友的名字与联络方式以供联系。

2不自杀协议应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不自杀约定书作为世界各国辅导专业中经常用来防治自杀的有效方式,很多辅导机构或医院(尤其是精神科)都备有相关数据,辅导的机制是透过会谈或谘商技巧协助人们处理生命的失落困顿或危机,提供问题解决的方案,辅导人员还必须将已出现自杀行为的人转介给医疗单位,进一步评估是否有疾病症状,协助他们接受治疗。因此,面对中学生自杀死亡人数逐年增加的情况,我们可以在中学中推行不自杀契约,也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方面,不自杀约定书作为防治自杀的一种辅导方法,一定有它的功效存在。不自杀契约有类似心灵寄托的作用,因为人在想要自杀的时候,通常也是心灵最脆弱的时候,如果他曾接受过这样的辅导方法,应该会有想到不自杀契约存在的瞬间,想到这世上还有未完成的牵挂,哪怕是短短的几秒钟的念头,都有可能成为防止一条宝贵生命结束的重要关键。因此,不自杀协议可以在中学生自杀干预中应用。另一方面,近年来自杀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注意,青少年自杀为该族群死亡原因的第二名,此刻,学生的生命教育非常重要,且学校必须建立起较完备的自杀防御系统,预防和减少学生自杀。

3、不自杀协议的应用

1签署不自杀协议的前提

不自杀契约需视求助者的情况而签署,它的适用对象为短期内可能会出现自杀危险性的来访者。无自杀倾向的人一般并不需要签署“不自杀契约,甚至不是每一位具有自杀倾向的都要签署,签署不自杀协议的前提是必须经由辅导专业人士的筛选与讲解,让来访者的了解协议的内容和作用,并且来访者自愿主动签署

自杀倾向的评估应交由专业人员来进行甄别。至于评估的方法,一方面可根据《抑郁自评量表》、《心情指数检测表》、《自我伤害行为节选量表》、《自杀危险程度量表》等指引,辨别出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并了解到学生的忧郁和自我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专业人员通过与求助者的沟通来进行自杀评估,也就是能开口问到学生的忧郁或自我伤害的程度状态,以便进行下一步的协助。注意当求助者所言所写都是自杀征兆时,一定要诚恳地表达我听见了我看见了,也进一步澄清他/她的想法(意念如何)、有无计划(打算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等)等,更要表达协助他们解决困扰问题的态度,处理不同的危机状态,切莫对他们的求救讯号不闻不问。 

2签署不自杀契约的时机和原则

签署不自杀契约,主要是在心理师或其它专业人员与要自杀或自杀未遂来访者进行短期密集危机介入晤谈时所用。签署不自杀协议需遵循自愿原则。通常来访者不愿意签,有可能是与辅导人员未建立信任关系,或担心自己无法保证不自杀。这时候,可以先澄清来访者的担心,并强调签订不自杀契约主要是希望在他做最后决定之前,让我们还有机会可以帮助他,消除他的疑惑心理。

3不自杀协议的有效性

签署“不自杀契约要求有专业辅导人员来进行,一般教师也不适合扮演专业人员的角色协助学生签署,因为这必须有专业机制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否则,签完之后,学生无法确定是否因此得到后续服务,教师也不知该如何继续协。不自杀契约主要是希望来访者在自杀前,考虑与重要他人的约定,故不能自杀;因此,辅导人员与来访者之间需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不自杀契约才能有效发挥效果。此外,契约上需订定明确的期限,不宜过长,以免来访者觉得时间太长而无法保证,这部份可和求助者协商决定。最后,契约上需清楚列出,当来访者想自我伤害时,可以联络的资源。

4不自杀协议的签订

签署不自杀协议之前,辅导人员要与求助者进行谈话,让求助者明确不自杀协议的内容及作用。不自杀协议的内容是求助者承诺在有自杀的企图与行为的高度危机时会主动向辅导人员、心理师、老师、家长朋友等寻求帮助,而而不会选择自杀;即使要自杀也要打电话给约定好的专线,使他人可以及时协助。签订不自杀约定书主要是让来访者增加活下去的理由:因考虑与他人的约定,故不能自杀,所以先联络好友、老师、心理咨询师,或者自杀防治中心专线寻求帮助。

在约定的这段时间内,专业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同理心(也称共情、同感等)技巧与自杀者之间尽快建立起一种可信赖、能沟通的关系。要用简单、有效的对话技巧让自杀者感到受到尊重和理解,可以放心地交谈。但不要急于进行直接的心理问题干预。进行简单的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企图自杀者开口说话。只要当事人愿意,或者说,能够开口和我们说话沟通,就有希望帮助当事人停止自杀的行为。在初步建立沟通关系的基础上,自杀现场干预首先要以倾听为主,要以真诚、尊重、接纳、不偏不倚和关心的态度进行倾听、观察、理解,及时做出语言上的反应。简单地说,就是要多听少说,让企图自杀者充分地宣泄情感。对其过激的情绪表达不要阻止,而要适当进行疏导。要让企图自杀者讲出自己感受到的痛苦,帮助其寻找和建立对生活的希望感,同时减少他们的无助感。随着自杀当事人的不断倾诉,当事人的情绪会慢慢趋于缓和。在倾听的同时,心理危机干预者要从当事人的言语中捕捉有用的信息,以充分了解自杀者的想法、自杀缘由以及心理动态,为下一步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准备。[5]

同时,专业人员也要协助来访者逐步自我肯定了解事情是有转机机会的,并找到生活目标,增加来访者活下去的希望,以及建立来访者的人际支持网络,帮助来访者走出自杀心理的阴影。每个来访者的情况不同,对于感到学业、事业无望的自杀者,可以暗示其困难是可以解决的、痛苦是会结束的,帮助其重建生活希望;对具有孤独感的自杀者,可以表达对其情感和感受的充分理解,使其感觉到他并不是孤独的;对于因冲动而自杀者,可以表示对他的情绪和行为的充分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他做不同的选择;对自觉无价值感的自杀者,可采用“追忆”技巧,帮助自杀者追忆其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工作经历中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来强化其自我价值感。当企图自杀者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可以开始比较理智地思考问题时,专业人员应当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世上没有绝人之路。我们有许多可变通的应对方式可供选择,而不必非要选择自杀。通过对当事人所认为的困境和出路的讨论和建议,使当事人认识到事情其实并没有像想像的那么糟。[1] 

最后,签署“不自杀契约通常是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辅导人员给求助者呈现不自杀约定书,指导求助者详细填写各项资料,尤其是其老师、家人、朋友等的联络方式,以保证当求助者想自我伤害时,通过联络资源获得帮助。在征求求助者的同意后,双方在约定书上签字。签订之后,双方作出承诺:求助者承诺若出现危机状态会求寻求帮助。承诺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口头承诺,另一种就是书面的承诺;这种承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醒来访者继续求助以及求助的对象,另一方面则是唤醒来访者的自我控制能力,能为承诺负责而继续活下去。辅导人员也承诺会在第一时间为求助者提供帮助。[5]

4、不自杀协议在中学生自杀干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咨询师代表学校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学生一旦签订不自杀约定书,咨询师、学校应当积极搜集资料,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推测其自杀动机,从而引导其不良情绪的疏导和错误认知的改正,加强对其的生命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而不是放松警惕。若签约后有学生自杀,又以一纸约定来推卸应承担的责任。这行为不符合咨询师和学校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

(2)咨询师不能欺骗企图自杀的学生

    签订不自杀约定书时,应严格按照其规格来填写,且辅导人员不能夸大协议的作用,对协议以外的事项不能随意作出承诺。辅导人员不能为了劝说企图自杀的学生而欺骗学生。如对该学生提出的不能立即实行的要求作空头支票,一旦学生无法得到满足,可能会使当事人感到更加失望,加速他的自杀行为。

(3)不自杀协议只是一种辅导手段,不是万能的

不自杀协议的主要作用是在求助者有自杀企图和行为时,可根据不自杀约定书中的联络资源寻求帮助,可延缓求助者的自杀行为,增加求助者活下去的理由和希望。但当求助者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时,对外界没有任何反应,那么不自杀约定书也无法发挥其作用。因此,不自杀约定书应当与其他自杀干预措施结合使用。

5、小结展望

不自杀协议作为自杀防治流程中的防护工具之一,在预防中学生自杀中发挥里较好的效果,一方面,延缓中学生的自杀行为,增加其活下去的理由;另一方面,在约定的时期内,便于专业辅导人员建立求助者的网络支持系统,增加求助者活下去的希望。但不自杀协议在应用时也需注意一些问题,我们要明确:不自杀协议不是万能的,预防自杀最关键的应是从他们的心理层面着手。我们应积极寻求不自杀协议与其他自杀干预防护措施的协调。

自杀防治是一个人人都可加入的行列,它需要各级人员与各个机构共同组织成一个广阔的自杀防护体系。其中,学校应全面培训教师成为校园自我伤害防治的守门员,能将生命教育融入课程之外,并能学会简单的自杀评估以及正确的陪伴与转介技巧,协助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业求助;更要培训家长,让家长一起面对孩子的困境等,让教师与家长能在能力范围内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最重要的是,校园中教育、辅导与医疗的自杀防护网络必须顺畅而健全。相信通过老师、家长、专业等的共同协助,并与不自杀协议协调结合,能更好地预防和干预中学生的自杀,减少自杀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庄渝平当代大学生自杀现象透析.宁德师专学报(学社会科学版)2005385-88.

[2]雷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模式的比较与构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4( 2) 172-173. 

[3]余莉莉.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归因分析及预防干预策略.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5)42-44.

[4]刘济良.生命的沉思:生命教育理念解读[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

[5]杜德鱼刘正盈张岁平汪爱兰.构建大学生自杀心理危机干预防护体系的探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5)72-74

作者:韦耀阳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教研室

邮编:435002

Email:weixiao0714@163.com

电话:13117010082  0714-6570602

作者简介:韦耀阳,(1976~),男,汉族,湖北襄樊人,现为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副教授,心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心理咨询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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