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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改变

    最近读完《心理学与我》,颇受震撼。该书开头的一个小故事夺人眼球,让我感慨良多。它是以情境故事的形式描述几个人在面对同一件事情时的各色反应。故事是这样的: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几个人分别收到了来自他们申请的同一所大学招生办公室的正式来信。信的内容大概是,学校目前无法正式录取你,因为你某科目分数低于我校可直接录取的分数线,但是你可以在我校学习预科课程,只要通过考试就可成为我校正式学生。收到信的爱德华喜形于色,乔尼米泪流满面,说自己能行,还有一个叫纳特的,竟然自杀了。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为什么会这样呢?

作为教师,我身边也有不少类似的事情。前两天,一名学生来访者小君气呼呼地找到我,向我抱怨他糟糕的后桌。以前他和后桌小祥关系一直很好,有一天课间休息时,后桌小祥见他趴在课桌上,就卷起书轻轻拍了下他的背,见没什么动静,于是又重重地拍了一下。被打疼的小君迅速转身将书重重砸在小祥头上,小祥也怒不可遏,起身举起拳头就要打,好在周围同学眼疾手快将二人拦下。但小君却为此耿耿于怀,看后桌哪哪都不顺眼,认为小祥绝对是个非常讨厌的人。静静听完小君愤恨的控诉,我问他:为什么要打后桌呢?” “因为他拍了我。” “除了回打他,还有别的解决办法吗?”“没有。这斩钉截铁的回答让我想起非常有名的美国科伦拜恩高中的枪杀案。一名学生射杀了一直欺负他的同学,事后他痛哭流涕,被警察逮捕之后,他整个人都崩溃了,瘫倒在地上不断地重复说:我别无选择,我别无选择。他说自己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杀死那些侮辱他的人,然后自杀。曾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原本可以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案,撞了人,送医院,赔偿,处理。可是药同学在他别无选择的思维驱动下,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赔上了自己的性命,毁了三个原本幸福、平静的家庭。还有最近刚刚发生的江西抚州临川二中惨案,学生雷某因被老师没收手机,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想法之下,将班主任残忍杀害。

我们不禁要问,真的没有其他选择吗?美国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利斯(Albert Ellis)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NO。通常我们认为,人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是诱发性事件直接引发的,有什么样的事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他欺负我,所以我要报复他;因为我撞伤了他,怕他索要无度,所以必须撞死他;因为他没收我手机,所以我要杀死他。这是他们的错误。这是唯一的解决办法,没有其他选择!这种观点在艾利斯看来是不合理信念。不合理信念有三个特征:第一﹑绝对化要求。个人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对事物怀有认为其必定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信念。这种想法通常与必须应该一定这类词联系在一起。第二﹑过分概括化。这是一种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由一个人对自己的不合理评价所致。用这种思维方式评价自己,常会引起焦虑或抑郁的情绪,若用于评价他人,则会对他人持不合理评价,从而导致一味责备他人以及产生敌意、轻蔑和愤怒等情绪。如我的来访者小君。第三﹑糟糕至极。认为一件自己不愿其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必定会非常可怕,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甚至是灾难性的,致使自己陷入极端不良的情绪体验而难以自拔。这种信念会导致个体陷入严重不良的情绪体验,如耻辱、自责、自罪、焦虑、悲观、抑郁等。如临川二中案、药家鑫案。

艾利斯认为,诱发性事件只是引起我们情绪及行为反应的间接原因,我们对诱发性事件所持的看法、信念、解释才是引起我们情绪及行为反应的更直接的原因。这就是著名的ABC理论。A是指诱发性事件(Activating events);B是指个体在遇到诱发性事件后产生的信念(Beliefs),即他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C是指特定情景下个体的情绪及行为的后果(Consequence)。本文开头的几人面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反应向我们生动诠释了并不是某一事物必然会引发特定的、唯一的结果,而是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不同,其情绪和行为反应就会不一样。有什么样的看法,就有什么样的未来。结果的好坏要看我们是选择合理信念还是不合理信念,选择权在你我的手中。

    活着并非易事,我们的一生要经历许多难题和痛苦,不断地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对此,我们可能会采用逃避的方法减轻心理压力。当内心冲突超出我们的承受极限,让我们无法继续压抑和逃避的时候,有的人可能就无奈地选择极端的手段激化矛盾,终止痛苦。他们经常固执地说:我没有办法我是被迫的我没有其它选择。真的是这样吗?其实,那个被我们称之为选择的东西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边,只要我们愿意做出必要的改变,学会面对自己不成熟的地方,了解问题的原因,就能找到其他的解决办法。发现自己选择的多样性,然后做出必要的改变,把危机变成机遇,让自己活得精彩、活出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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